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传  真:021-22328680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

  法律依据: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程序

  办事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2、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3、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1、不符合第(一)条第1、2、3项的规定;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首先申请筹建认可:

  1、华东地区申请人填报筹建申请书,按照民航局138号令要求准备文件、资料。

  2、华东地区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华东管理局。

  3、华东管理局将申请筹建企业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准予筹建的,上网公示后作出最终决定。以上工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筹建企业筹建期间基地机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报民航局批准;筹建负责人、资本构成、企业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筹建企业完成筹建工作后申请经营许可证:

  1、华东地区筹建企业填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按照民航局138号令要求准备文件、资料。

  2、华东地区筹建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华东管理局。

  3、华东管理局将筹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予以公告。以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经营许可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7、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限内,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民航局申请变更。

  8、航空运输企业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请换证。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传 真:021-22328680

  邮寄地址:上海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335    电子邮件:hdcaacysgl@126.com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

办事条件:  

  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 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空运企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其相应的国内航线经营权丧失。

  一、核准航线

  空运企业申请的下列航线经营许可适用核准管理的方式:

  (一)涉及民航局核定的受综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

  (二)涉及繁忙机场的航线和飞行流量大的航线经营许可;

  (三)涉及在飞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

  以上机场、航线的范围,由民航局确定,并提前三个月予以公告。

  二、登记航线

  空运企业申请的下列航线经营许可适用登记管理的方式:

  (一)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范围以外的航线;

  (二)国内货运航线;

  (三)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划定的其他航线。  

办事程序:  

    一、开航办事程序:

    (一)核准航线

  1、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资料。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所有核准工作在换季45日前完成。对空运企业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的,在其《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上予以载明。

  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前45日提出申请,填写核准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并可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预先公布的航线经营许可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涉及重大事项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需要举行听证,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二)登记航线

  1、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资料。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退出经营办事程序

  1、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获核准或登记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按照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交回《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或向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注销手续。

  2、已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民航华东局运输管理处

  联 系 人:陈芸

  联系电话:021—22322220

  传  真:021—22328680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200335)

  邮  箱:caacec@163.com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欲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或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

  办事程序: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验证检查、颁发许可五个阶段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有些阶段可以合并和简化。对于国内航空运营人,危险品运输许可申请应由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第276.41条 申请

  (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276.43条 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76.45条 审查

  (a) 文件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b)验证检查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276.47条 决定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1)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局方的认可;

  (2)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民航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指定区域的外国航空运营人的危险品运输申请:

  i.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航空公司的申请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ii. 美洲地区、韩国、日本和朝鲜航空公司的申请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iii. 其他地区,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空公司的申请由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