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合格审定和补充审定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联系人:顾青

  联系电话:22328313

  传真:62683704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

  邮箱:efsd_hd@caac.gov.cn

  法律依据

  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2、《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

  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

  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

  5、《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

   

  办理要求及指南

  一、概述

  1 由于民用航空企业所进行的航空活动的复杂程度、运行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对各种航空活动所要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目前有针对大型飞机公共运输航空运输承运人(按CCAR-121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CCAR-135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CCAR-91部)、航空器代管人(CCAR-91部)、飞行学校(CCAR-141部)、飞行训练中心(CCAR-142部)等种类而开展审定并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境外飞行学校和外国飞行训练中心由民航局飞标司统一负责,按CCAR-141部和CCAR-142部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颁证。

  2、作为航空运营人,申请人应首先获得经营许可,然后通过运行合格审定,获得由局方颁发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作为航空运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运行。运行合格审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3、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一种或多种运行超过30个日历日,应在恢复该一种或多种运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局方,经局方全面检查并批准后恢复。

  4、当航空运营人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重新进行运行合格审定或补充审定:管理人员组成发生较大变化、飞行机组人员组成发生较大变化、严重财政紧张、航空运营人的机队增加新型别或新厂家型号的航空器、运营基地改变、运行种类的变化、停止运行超过30天以及发生破产、兼并和重组,局方可根据情况要求其制定过渡期计划。

  5、如航空运营人需提出偏离和豁免申请,则经主任运行或适航监察员对其等效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后,分别由管理局和民航总局做出批准。如果特定的规章条款没有规定可准予偏离,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章条款。在这些情况下获得遵守规章的唯一替代做法是请求豁免。在紧急情况下,航空运营人合格证主管监管局可以采用颁发运行规范相应的修改项,或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方式,来批准航空运营人提出的偏离请求。如果时间允许,监管局领导应当报告管理局领导,但这种偏离的批准仅仅适用于特定的紧急状态,并且是临时性、有时间限制的。如果给出的是口头批准,航空运营人必须在开始这种运行后的24小时内提供说明紧急状态性质的报告。豁免请求必须在所申请豁免的建议生效日期前至少120天提出。

  6、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二、申请及审定指南

  1、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递交运行合格审定或补充审定申请材料(按照规章要求),同时抄送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监管局或作为其合格证主管的监管局。

  2、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行审查。

  受理时限

  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所需总时间将根据申请人的文件准备质量、组织机构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培训和资格情况以及局方审查工作内容、检查情况等因素而不同,通常需要36个日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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