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HD-CNS-002-R1

   

  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以下简称规则)、及《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以下简称办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1-TM-2010-03)及《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TM-2010-02)要求,结合华东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考试考核、注册、签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管理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通信导航监视处。华东地区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根据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辖区执照管理实施工作,监管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空中交通管制处。管理局和监管局统称为执照受理单位。

  第四条 华东地区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根据相关检查员管理要求和指定任务,指派检查员实施执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岗位经历要求

  第五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注册及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和岗位经历证明。

  第六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备条件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1。

  第七条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没有特别说明的应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八条 多个岗位签注的复习培训中,总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且单个签注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第九条 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岗位培训合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所示签章应以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签章或培训实施单位的法人章为准。

  第十条 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备条件之一。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经历证明复印件应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存放。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做好记录,并汇总保存。

   

  第三章 执照考试考核

  第一节 执照的理论考试

  第十四条 执照理论考试依照规则每年不少于1次,日期由管理局统一安排。每次理论考试单专业的考核时间为2小时,多专业的考核时间由监考人员在单专业考核时间的基础上依据考生考核实际进行延长。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执照理论考试通知。

  第十七条 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由管理局按照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的要求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执照理论考试,负责指定考场,负责委派监察员维持考场纪律,负责试卷的拆封和派发,并在考试后负责将试卷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理论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执照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执照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应在开考前核对参考人员身份证明,并宣读《考试须知》(附件3),并根据考场实际,认真填写《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附件4),《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应同试卷一同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可以要求未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的申请人退出考试,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申请人的考试,并报管理局。管理局应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执照理论考试的阅卷工作由管理局统一安排,指定判卷人员进行试卷判定。判卷人员应如实判卷,记录考试成绩,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单》(见附件5),并签字归档。

  第二十三条 执照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四),并加盖管理局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考试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清单、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及成绩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负责将理论考试成绩清单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二节 执照的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执照技能考核由监管局根据辖区参加技能考核的情况提出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上海地区的执照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由管理局直接提出),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制定技能考核任务,空管局应根据管理局的技能考核任务派遣检查员,并将派遣情况报告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理论考试合格证。

  同时参加理论考试的可与理论考试一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执照技能考核通知。

  第三十条 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着重检查被考核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负责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根据执照技能考核大纲提前制定考核计划和项目,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评定结果记录在《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能考核评定表》上(见附件6),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执照受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申请人获得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技能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五),并加盖管理局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四条 实施技能考核时,实施考核的检查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 执照受理单位可以派出监察员对技能考核进行现场监督。负责考核监督的监察员员应当对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核查,并对照考核计划和项目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管局应在技能考核实施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成绩报管理局。上海地区的技能考核成绩由管理局直接汇总。

  第三十七条 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考核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书、技能考核内容及成绩等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八条 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负责将执照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空管办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四章 执照申领

  第一节 执照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执照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辖区监管局提出执照申请,如执照申请人需直接提出申请的,应提前向所在辖区监管局申明情况。

  上海地区各单位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

  (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

  (六)在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递交),并在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www.atcpc.cn)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

  执照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的,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向所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递交)。

  第四十二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和备查的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六);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培训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和电子文件。

  (九)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 执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应不大于300KB。照片印刷版应在背后用铅笔写上名字以作辨识,电子版不大于300 KB。

  第四十四条 执照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申请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执照受理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

   

  第二节 执照申请的受理

  第四十五条 执照申请受理的实施工作由管理局统一安排,监管局协助完成。

  第四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将执照申请材料送交所在辖区执照受理单位。

  第四十七条 执照受理单位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补正。申请材料补正其背后,执照受理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执照受理单位受理执照申请后,对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

  (四)申请人的岗前培训证明,该证明应当加盖民航局认可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四十九条 审查完成后,由执照受理单位在执照申请表上填写初审结论,并根据授权由执照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条 监管局在受理辖区执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统一汇总至管理局,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需要特别说明的申请人,应当予以书面说明。同时,管理局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对民航局做出不予许可的,由管理局负责通知申请人所在辖区监管局,监管局在收到管理局通知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上海地区申请人未获民航局许可的,管理局负责直接通知其本人或所在单位。

   

   

  第五章执照的注册和变更

  第一节 执照的使用和注册

  第五十三条 航空电信人员使用民航局统一颁发的执照,执照保持有效注册才能独立上岗。执照颁发时,管理局进行首次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属监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经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执照的书面申请(具体样式见附件7);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电信人员执照遗失证明;

  (三)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上海地区的执照补发申请应直接向管理局递交。

  第五十五条 管理局负责执照注册的实施工作,监管局协助管理局做好执照注册实施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则》申请定期注册。

  第五十七条 申请进行定期注册时,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执照受理单位统一提出执照注册申请如执照申请人需直接提出申请的,应提前申明情况。申请时需提交下列书面注册材料.:

  (一)执照持有人的执照注册申请书(见附件8);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证明;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近期经历证明;

  (四)所在单位知识和技能考核情况(见附件9)。

  申请材料规格要求与第七条一致。

  第五十八条 跨地区变更进入华东地区工作的航空电信持照人员, 应当至管理局重新注册,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完成重新注册后方可上岗。管理局应在持照人重新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跨地区变更情况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

  第五十九条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的重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执照注册申请书

  (二)   执照首页复印件;

  (三)   执照有效签注页复印件;

  (四)   执照有效注册页复印件;

  (五)   接收单位(注册在华东地区)证明文件。

  (六)   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持照人的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注册申报汇总表的形式报管理局(见附件10)。管理局收到审核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对执照申请人进行注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监管局。

  第六十一条 监管局负责本辖区执照注册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注册资料的归档保存,保存期统一设定为5年。

   

  第二节 执照的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

  第六十二条 监管局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的申请受理工作。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要求在执照上变更或增加签注的持照人,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向所在辖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以下简称“岗位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上海地区的执照签注申请应直接向管理局提出。

  要求在执照上变更或增加签注的持照人,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本细则第四章第一节重新完成执照申请程序。

  第六十四条 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岗位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应采取书面(和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www.atcpc.cn))提交。提交文件材料包括:

     (一) 按要求填写的岗位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原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相应的岗位培训证明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有效的相应执照岗位签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申请材料规格要求与第七条一致。

  第六十六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申请由所在辖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持照人的执照签注材料进行审核,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管理局。管理局收到审核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签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监管局。

  第六十七条 管理局应对每次的执照签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并归档保存,保存期设定为5年。

  第六十八条 持照人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当向所在辖区监管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上海地区的持照人基本信息变更时,应直接向管理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的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八。

  第六十九条 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应当提交证明姓名更改的户口簿或者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更改证明。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基本情况变更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 监管局受理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管理局。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在 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需要换发执照的,报民航局换发。相应电子信息的变更录入由管理局或监管局根据授权完成。

   

  第六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依照《规则》,管理局每年对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情况进行执照注册检查执照注册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监管局协助管理局做好本辖区内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十二条 执照注册检查可以结合安全监管计划实施。每年执照注册检查的比率应不低于本辖区民用航空电信持照人员总人数的10%。

  第七十三条 实施执照注册检查前,执照受理单位应制订检查对象、内容和项目。监管局在每年年底前将执照注册检查的情况报管理局。

  第七十四条 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持照人培训情况的检查;

  (二)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审查;

  (三)对持照人近期经历的核实;

  (四)对持照人签注岗位与实际岗位的抽查;

  (五) 对持照人岗位实际能力的考核。

  第七十五条  执照注册检查未通过的申请人,管理局或监管局应当立即暂停其执照权利,并责令其按照增加或变更岗位类别签注程序重新办理注册。

  第七十六条 逾期未注册的执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管理局对其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七章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前按规定颁发的执照和注册继续有效,但应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参加民用航空电信执照考核的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九条 检查员的执行执照管理相关任务产生的费用,由检查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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