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上海新空直升机有限公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上海新空直升机有限公司

你单位《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CCAR-290)中关于经营许可证申请之相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自2017年4月24日2020年4月23日期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新空直升机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60

基地机场:上海高东机场;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新田

经营范围:

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乙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

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附件: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