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取消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筹建阶段,申请人可直接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同年,民航局已向国务院审改办报送了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的建议,审改办已将该建议报送“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审议,相关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因此,如申请人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遇到困难,工商部门需要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政策说明方可办理时,可联系我局通用航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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