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已于2020319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51日起施行。

 

 

 

  长 李小鹏

2020324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三条 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民航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委托执法工作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执法事由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后向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效监察员证的民航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 民航局对监察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察员的类别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

第九条 监管类划分为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事由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提出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十条 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调查;

()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

()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察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权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职权执法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监察员行使职权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第十三条 监察员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证件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过硬忠于职守敬业奉献;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

()为民航行政机关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

()参加入门培训并且通过民航行政执法能力考评或者获得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

()一年内不存在监察员培训考试作弊的情形;

()无相关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申请督导类监察员证的应当是符合前款除第五项第六项之外其他条件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或者是符合前款规定的民航局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监察员证需要改变监察员证类别的应当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申请督导类监察员证的按照民航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民航局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十九条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申请人属于地区管理局机关的由其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地区管理局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属于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的由其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送本机构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并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地区管理局负责人审核;

()地区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二十条 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其相应申请材料应当由受委托组织监察员管理部门审查受委托组织相关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监管类监察员首次取得监察员证的获得一个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

监管类监察员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专业或者申请签注的方式取得新的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

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管类监察员通过两个及以上监管专业的行政执法能力考评或者其相应专业的知识水平经民航局有关部门认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签注相应的监管专业后同时获得所签注专业的执法资格

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只能具有一个监管专业的执法资格不得签注监管专业

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证载明监察员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附有持证人照片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监管类监察员证后应当在民航局规定的执法见习期内接受相应专业的在岗带训执法见习期结束后经评价合格的方可作为监察员独立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且不得涂改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监察员证监察员证遗失或者因污损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

申请补发换发监察员证的申请材料应当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的报民航局批准发放新的监察员证之前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应当将污损破损的监察员证收回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

()监管类监察员短期内离开执法岗位或者督导类监察员离开领导岗位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监察员应当主动将监察员证上交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监察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地区管理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开展监察员证收留工作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监察员3年内符合审验标准的可以发还其监察员证;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监察员调查结束后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或者仅受到警告处分并返回执法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可以发还其监察员证

第二十七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及督导类监察员资格需每两年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继续有效未按要求参加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审验自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资格或者上一次审验通过之日起满2年进行审验期间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不参加审验收留超过年的自收留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验期间

第二十八条 监察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监察员资格进行审验地区管理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对本机构的监察员资格进行审验

第二十九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各监管专业的资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验:

()培训学时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

()监察员开展了相应专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且执法工作经考核合格;

()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督导类监察员的审验标准为持续满足职务要求

第三十条 监察员有正当理由导致需要对部分或者全部监管专业的资格督导类监察员资格延期审验的应当向本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提交延期审验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应当在导致延期的理由消失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审验

经批准延期审验的监察员资格连续两次审验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超过3年的视为未按要求参加审验;但是监察员因挂职锻炼等单位安排超过3年未能参加审验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调离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或者领导岗位的应当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交回监察员证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离职手续人事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监察员管理部门

监察员所在单位执法权限被终止的其监察员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单位人员的监察员证交回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交回的监察员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或者受委托组织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后报民航局批准由民航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监察员证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出借涂改等违法使用监察员证的;

()因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监察员证被收留超过3仍不符合发还条件的但是监察员因挂职锻炼等单位安排超过3年的除外;

()监察员拒绝将监察员证上交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或者在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监察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监察员管理部门拒绝将监察员证交回的;

()监察员证自行失效的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的人员民航局有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或者受委托组织可以向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提出注销其监察员证的建议;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后报民航局由民航局决定是否注销其监察员证

监察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察员证

民航局依法公布被注销监察员证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员有关信息的管理应当如实记录监察员证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收留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定期组织开展监察员证的清理销毁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类监察员的培训分为入门培训和强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入门培训包括入门通识培训和入门业务培训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入门通识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监管专业的入门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强化培训包括强化通识培训和强化业务培训

监察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监察员的强化通识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或者认可相应监管专业的强化业务培训

强化通识培训和强化业务培训的学时每两年均不得少于40学时学时的统计包含民航局有关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知识和能力培训

民航局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1日前公布本年度的监察员培训计划并于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档案记录

民航局有关部门需要对相应监管专业的强化业务培训进行认可的应当于培训档案记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可

第三十八条 民航局统一编制公布培训大纲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负责组织培训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学设备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工作选择培训机构开展相应培训工作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和培训档案记录提出要求

提供监察员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组织培训的部门要求编制培训方案记录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机构参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地点等

第四十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监察员培训所需的必要经费

第四十一条 督导类监察员的培训,按照民航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监察员违法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超越委托范围的;

()不以民航局名义执法的;

()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执法的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依法取得的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5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3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6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监察员的职责内容

监管类

1航空安全监管专业:监督和指导民航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按规定组织对事故和重大事件调查处理综合协调航空安全管理

2飞行标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监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的执行

3适航审定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适航批准及证后监管相关事项

4机场监管专业: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监督检查航空安保工作

6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监管

7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8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负责民航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公共航空运输监管专业:负责公共航空运输监督管理

10通用航空市场监管专业:负责通用航空市场监督管理

11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的实施

12财务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财务考核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3综合监管专业: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依职责对有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监管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国内民航业投资活动

督导类

对本单位民用航空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监管类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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